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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福山某企业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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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线上线下齐发力,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对化工和危化品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持续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这次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023年2月20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医药企业组织执法检查时,发现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未对5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安全设备做定期检测的问题。安全生产是企业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必然的联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因此,各企业不仅要对照标准安装和使用相应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定种类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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