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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1-22 1 次浏览

  为切实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食品、特定种类设备、燃气具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针织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货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联合执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一楼发现一部正在使用的货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货梯定期检验报告及相关出厂合格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安装并使用涉案货梯,货梯出厂资料已丢失,电梯内也未发现设备铭牌信息。涉案货梯安装至今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提供设备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货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定时进行检验的电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时刻危害乘客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提升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敲响了安全警钟,保障了广大企业职工、群众的乘梯安全。

  2023年4月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锡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2台;2.罚款6000元。

  2023年2月2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苏州市计量测试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一款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抽样检查因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生产的,共生产2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有效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惠山区紧盯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产品质量、非法充装行为等重点领域,加大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本案中,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作为检测燃气泄漏情况的仪器,生产销售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商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的体现。本案的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守住燃气安全底线的决心。

  2023年10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54万元;3.罚款51.82万元。共计罚没款51.974万元。

  2022年7月15日,接群众举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员工无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其他厂家购进大包装小麻花、蛋卷、锅巴等食品,按市场需求分成小包装装在盒子或罐子里,再自行加贴标签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分装现场一款芝麻味小麻花生产日期实为2022年6月1日,保质期:150天。但其分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120天,已超出原保质期限,与实际保质期不符。

  当事人分装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升,零食行业蒸蒸日上,尤以大型综合体、商场内的品牌连锁店深受追捧。巨大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机遇,非法分装、随意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等行为时有发生。如同涉案企业这样隐蔽在农村角落里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更是成为肆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场所,该案的查处正是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厉打击。

  2023年10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锡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667万元;2.罚款10万元。共计罚没款20.5667万元。

  2023年6月2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无锡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假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从事认证活动的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共为5家企业办理认证证书,涉案认证证书共计11张,有效期3年,办理的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费用(含税)共计105667.43元。上述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书管理系统中均无法查询到有关信息。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既扰乱了认证市场的秩序,又破坏了认证的公信力,更损害了企业利益。本案的查处,对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惩,有效净化了认证市场环境,激发了认证市场活力。

  2023年7月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山区堰桥某卤菜加工场未建立生产记录、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打开使用过的1瓶“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5元;3.罚款5万元。共计罚没款5.0285万元 。

  2023年4月1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夜查专项行动,在惠山区堰桥某卤菜加工场生产场所发现,生产间调味品区域有1瓶打开使用过的“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生产、检验等记录。当事人为肉制品生产加工公司,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有几率会使食品中残留过量的亚硫酸盐,进而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肉制品生产企业理应依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谨慎使用食品添加剂,却为了改善肉制品色泽,超范围使用亚硫酸铵法,是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的表现。本案的查办,可以警醒同行业从业者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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