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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3-12-13 1 次浏览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结合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全方面推进燃气领域执法,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燃气具及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燃气具及相关违法案例4宗(“铁拳”行动案例第四批):

  案例一: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乐县某厨具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13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销售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商标:东鼎)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调压器结构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规定要求,依据《2022年三明市燃气减压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液化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化县安远镇某电器商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4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化县安远镇某电器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商行内待售的1台华 帝家用燃气灶具(型号:H126,生产日期:2022年3月)外包装无生产厂厂名、生产地址、3C强制性认证标识等标签标识信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没办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无生产厂厂名、生产地址等信息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流县嵩口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25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流县嵩口某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鑫奇台式单炉无熄火保护设施、美 的牌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未固封,可旋转调节,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连接头,未设置过流安全切断装置,外包装及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厂家。

  当事人销售未设置熄火保护设施的家用燃气灶具、调节部件未固封且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保护装置的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外包装及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厂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行为,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田县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燃气具案

  2023年8月29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摆放于经营场所中待售的“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炒菜灶(双头)”“炊用燃气大锅灶”3种燃气具均未有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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