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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因在解锁期间内股价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6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6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另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7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95.1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7]708号),国资委原则赞同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以9.55元/股的价格向521名激励对象授予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8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38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3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8元/股。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合乎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18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

  8、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0.7万股。

  9、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1人已身故,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000股。

  11、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2、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9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7.7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1人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1万股,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3、2021年1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3,000股;对预留授予的8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8,500股。

  14、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5、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6、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8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三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7、2022年1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6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70,000股。

  18、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9、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5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8.1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21、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因在解锁期间内股价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所涉及的6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65.4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合乎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4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1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10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6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63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股。

  12、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62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25,000股;同意对预留授予的17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股。

  13、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7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3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未达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如下:

  (1)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 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ROE”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 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 解锁时股票市场行情报价(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5)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做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资委备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内(2021年11月30日一2022年11月29日),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25.44元,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6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6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7人因退休或因个人原因离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不受雇于竞争对手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依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依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依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8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95.1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95,011,952元减少为794,060,952元。

  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的原激励对象的95.1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需调整。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故此,对于66名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69.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85元/股。对于11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1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51元/股;对于6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3.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34元/股;对于3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99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17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1,235.227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企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0,500股调整为0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8,500股调整为96,000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140,800股调整为20,062,800股。公司股本总额由795,011,952股调整为794,060,952股。

  经审核,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程序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大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企业来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鉴于大华具有专业的审计经验、职业素养,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项目合伙人:汤孟强,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志军,201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6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纯,2007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审计费用44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执业情况做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大华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大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做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能够为企业来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为44万元,并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素质较高,服务态度良好,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为44万元。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审议情况: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大华是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素质较高,服务态度良好,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议续聘大华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4、《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全年拟与关联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5,167万元(不含税)。

  除上述已预计并履行审批程序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外,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调整,须新增与关联方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另外须对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锐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超出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日常关联交易做出补充预计。以下为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一步补充预计的具体情况:

  1、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自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名关联董事丁峰、雷信生、吴海波回避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1、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宣泽。注册资本:16,000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街邮科院路88号1幢1-3层。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测试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总资产43,832.74万元,净资产12,873.1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2,692.71万元,净利润947.75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3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东。注册资本:52,262.42万元。住所: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营业范围:信息技术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生产、批发兼零售;网络及数据通信产品的生产、批发兼零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施工;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消防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398,210.56万元,净资产132,715.4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12,718.35万元,净利润5,976.48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6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锐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城。注册资本:26,672万元。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附4号。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光纤销售;通信设施制造;通信设施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纤制造;光缆制造;光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锐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68,114.53万元,净资产47,975.4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6,840.81万元,净利润3,802.77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3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锐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注册资本:7,158.6123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机电设施、仪表及电子科技类产品生产、销售;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销售;机械设施安装及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别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公司制作、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施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居住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升级与改造;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劳务;消安防系统监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59,185.31万元,净资产98,916.3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54,452.28万元,净利润2,805.80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波。注册资本:17,091.5万元。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附4号(自贸区武汉片区)。营业范围: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设计、开发、销售、安装、维修电子科技类产品及通讯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及技术培养和训练;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信息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制造与服务;通信网络、通信工程、信息系统、防雷工程、安防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集成、维护及咨询(含无线电基站及配套电源馈线铁塔设施、核心网、线路、固网等业务领域)服务;通信工程相关房屋建设、装修及服务;施工劳务;节能产品研制、制造、集成、销售、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建筑智能化施工;自营及代理各种类型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计算机软件研发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生产、批发兼零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消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增值电信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15,396.96万元,净资产67,168.6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3,269.03万元,净利润5,028.63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耀庭。注册资本:60,000万元.住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谭湖二路1号。营业范围:通信、电子信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规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施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防雷设计与施工(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营的方可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522,891.38万元,净资产76,784.88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76,791.75万元,净利润6,882.49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注册资本:108,382.032524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设施制造;通信设施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潜水救捞装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营销售卖;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导航终端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通信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154,644.62万元,净资产105,378.48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55,122.04万元,净利润5,949.62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注册资本:75,790.5108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820,330.66万元,净资产1,453,706.12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383,031.84万元,净利润116,124.14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方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326万元(不含税)。经查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彬。注册资本:28,865.08万元。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6号。经营范围:通信设施、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系统、信息安全技术产品、软件产品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集成、安装、调测与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仪器仪表及元器件的销售、代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租赁业务;物业管理服务;代销水、电、暖气;停车收费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总资产154,521.21万元,净资产92,589.4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76,269.69万元,净利润1,638.87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1,0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军。注册资本:118,656.4536万元,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经营范围:光纤通信和相关通信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工业互联网、物联网领域科技开发;相关高新技术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含光纤预制棒、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光纤复合相线(OPPC)及金具和附件、电力导线、电线、电缆及相关材料和附件、通讯线缆及附件、海底光缆、海底电缆及海底通信设施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数据中心、通信站址、工业用智能控制设施所需配套网络能源基础设施产品(含电源、高低压成套配电、蓄电池、精密温控、智能采集管理设备、智能管理软件)的规划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修和咨询;光纤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设备、光模块、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智能交互产品、通用服务器、存储产品、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化软件、应用软件、交换机、工作站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代理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业务;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自营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营业范围及商品目录按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为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3,854,593.89万元,净资产1,352,174.34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091,786.06万元,净利润40,922.39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46,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国庆。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营业范围:通信设施、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管理与咨询;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与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1,943,301.76万元,净资产5,429,059.4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5,286,745.98万元,净利润184,794.81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3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2,0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有国家定价的,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依照国际和国内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相比无差异。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是公司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新增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企业独立董事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就此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与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证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补充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拟以公允的市场行情报价执行各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企业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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